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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30浏览次数: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用预算内项目资金和其他资金实施的教学设备、实验器材、行政办公设备、后勤保障设施及物品、医疗器械、图书资料等各种公用物资、设备及服务的采购。教材、作业本、药品、新生军训服装及生活用品等大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在保证质量和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经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资办为学院负责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采购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国资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国资办、规划与财务处、审计室、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国资办,负责学院采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七条  学院所有的采购活动,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凡无计划、无预算的项目,国资办不予受理。

第八条  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年末使用部门负责拟订本部门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怀化市财政局关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有关事项》和《怀化市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汇总和审核使用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拟订归口管理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国资办将通过审核的年度采购计划报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国资办将年度采购计划交给规划发展与财务处,由规划发展与财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向财政局办理财政预算上报。

学院货物、服务和规定范围内的拆除、装修和维修工程的采购,一般应当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采购单台价在2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总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要进行论证。论证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分管院领导、使用部门、国资办、规划与财务处、审计室、相关专家参加,监察室参与监督。

第十条  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范围,根据工作实际,确需新增采购计划的,需按学院财务制度落实项目资金后按程序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其它专项经费进行采购的,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不涉及归口管理部门的,按有关经费审批程序报批后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形式与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学院分散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由国资办直接组织实施,学院分散采购是指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及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学院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学院统一确定。

(二)学院集中采购范围。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品未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有政府定点单位的必须到定点单位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物品未达到当年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货物2万元(含2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及服务5万元(含5万元)以上,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按程序报国资办组织采购。

(三)学院分散采购范围。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不属于政府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货物单台件及批量总金额2万元以下,工程建设及服务采购总金额5万元以下的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学院分散采购至少应有3人参与,并接受国资办业务指导和监督。国资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国资办审核,审计室审计,分管国资工作的院领导审核通过。

(五)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重复采购方式。对于由国资办组织确定的年度协议供货商品,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使用部门在协议确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未经国资办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在1年之内重复采购的,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同采购,根据市场价格稳定情况,经国资办核实,报学院分管国资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可以沿用前次采购合同形成的价格和标准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紧急采购方式。当遇到涉及学院的安全、稳定或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健康等突发性事件时,需要紧急实施采购行为的,可以启动实施紧急采购程序。

紧急采购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其他院领导批准,直接指令有关部门在学院的有关权限范围内直接实施采购行为,采购方式可不受本办法的约束。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形成突发事件紧急采购报告,送国资办、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室备案。所采购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送国资办复查、验收、入账。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任务。学院年度采购计划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国资办递交采购任务,同时将采购立项表、采购方式意见和采购项目有关参数等要求书面报送国资办。在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与国资办协商确定后,在采购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编制采购方案。对于年度采购计划,国资办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对预算及产品参数进行审核,拟定采购方案报分管国资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采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参数、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采购小组成员名单。有必要形成其他采购文件的应当形成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方案审批。须提交审计室审计的,由国资办根据审计室出据的审签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方案和采购文件,报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审批。不须提交审计室审计的,由国资办直接报批。

第十九条  组织采购。国资办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

(一)采购准备工作

1.政府集中采购。国资办负责申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属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按政府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协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编制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

2.学院集中采购。国资办按采购方案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分别从符合招标条件的报名供应商、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库、前期市场调查提出的建议名单、供应商资料库中有资质的诚信度好的供应商中,选择邀请供应商应标或参与谈判。按具体项目做好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布采购、招标信息公示。

(二)采购过程

学院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开展:

1.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方案确定的采购工作组成员名单,由国资办统一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审计室、监察室参与并监督。

2.发布采购或招标信息,确定并邀请供货商,提供有关采购或招标文件,缴纳招标保证金,接受应标文件。

3.组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或询价等。

4.供应商公示。经采购工作组确定能满足项目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后,国资办发布供应商公示。

5.确定供应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供应商,通知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学院集中采购的招标、谈判与询价的具体步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对照合同逐一对产品型号、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进行查验并组织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部门自行采购的由本部门组织验收,国资办组织采购的,采购申请部门向国资办申请验收,国资办应及时组织经费分管部门、使用单位实施验收,纪检监察、审计室参与,验收合格后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验收单》,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以及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相关资料按学院财务报账程序办理报账结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个人和部门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坚持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进行采购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