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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30浏览次数: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货物、工程与服务等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工程与服务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项目申请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指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国资办,统筹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全院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招标采购管理与执行工作;

(二)负责拟订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各项活动的办事程序;

(三)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招投标活动;负责委托学院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相关招标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事项中,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审定项目招标技术及商务指标;

(二)工程、服务及货物采购计划的整理、可行性论证,招标前报批等准备工作;

(三)参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四)协助招标技术释疑(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细节由使用部门负责答疑);

(五)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六)招标公告过程中,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现场勘察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属于怀化市政府文件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内容,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负责政府采购环节业务联系与核定报批工作;使用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做好政府采购前各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批、设计等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使用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代表学院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技术、服务等技术文件编制、核定,并参与评标工作。

第七条  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等项目。

(一)符合以下范围及标准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

1.货物采购: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批量价值或单项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及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范围按下列方式执行采购:

1.货物采购: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执行市场询价采购,或者经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授权使用部门组成 3 人以上采购小组执行市场询价采购,并形成采购记录;

2.工程建设及服务采购:项目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按照不得高于政府最高限价或国家收费标准的市场价格自行询价发包。项目金额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部门协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邀请不少于两家单位进行询价招标。

第八条  校内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或定向采购方式:

1.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产品替代的;

2. 根据需要认定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向原供应商实行延续采购的;

3.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 在原招标范围内,有补充合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 预先采购合同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 需求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需要的。

第四章  业务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货物、工程与服务政府招标采购申报程序: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单位申报的资料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报。采购项目立项按照采购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审批手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政府采购工作。招标申报包括以下资料:

(一)货物类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技术及商务要求(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等;

(3)项目中设备涉及到进口产品的,另行提交进口产品申请资料;

(4)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另行提交单一来源申请资料。

(二)工程与服务类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第十条  货物、工程与服务校内采购申报程序: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单位申报的资料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报。采购项目立项按照采购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审批手续。招标申报包括以下资料:

1.货物类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技术及商务要求(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等。(其中,协议定点采购设备类项目必须指定品牌与型号)。

2.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其它商务要求等。

第五章 校内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审批范围所确定的不同内容。

第十三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组织流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招标技术及商务要求等资料并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经使用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无特殊情况资格审查一般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开标评标时,由评标小组负责审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

(四) 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

(六)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信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

(一)评标小组组成原则、权利及责任:

1.为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节约采购成本,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内容和评标原则复杂度不同,组建评标小组。

2.评标小组享有评标表决权。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参与评标,只对评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

3.评标小组中的技术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和院内外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项目部门原则上只享有一票评标专家权(邀请的技术专家除外)。

4.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进入的,应当及时回避。在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担任评标专家。

5.评标小组负责独立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向项目所在部门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认真、客观、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评标纪律,对所发表的评审意见负责。

6.评标过程中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有效专家总人数2/3 以上的共同意见确定是否中标。

(二)评标工作规则

1.评标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核报价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对所有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程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确定可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要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3.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所有投标文件后,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评标结果进行排序,确定预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4.评标小组应当对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清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但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预中标、中标

(一)评标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标排序后,根据招标文件直接确定预中标人。

(二)评标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标结果应签名确认,如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并签名确认。

(三)经评标小组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本次采购项目的第一预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项目所在部门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否则,重新招标。

(四)评标结束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标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争议的项目预中标人既为中标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项目使用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在订立合同时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九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所有的文件必须建档保存,招标结束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需将招标采购有关文件移交一份给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货物类由国资办负责建档,基建、修缮与服务类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建档,图书资料类由图书馆负责建档,无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档。

第二十条  档案构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批文件、采购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涉及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成,由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后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行采购的采购档案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建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监察室、审计室、财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监察室、审计室、规划与财务处等部门,监察室、审计室、规划与财务处等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部门刻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学院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学院将取消其三年参加校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委公正评标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